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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对于之前的已经都收到货款的,已经是去年年底的事了,这些还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上报告吗? 还有之前定金汇了,但是货物还未发出去,收到订金已经好久了。这样也还需要报告吗?还有一些是尾款也已经收到了。但是核销单还没有退下来的这些收到的汇款还需要报告吗?

您好!根据外管新政要求,对于:(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需要在外观检测系统中报告。根据您的描述对于去年年底收到的货款,如果收到的货款是在货物出口90天以内的,无需在检测系统中报告;对于目前定金部分,如果定金对应货物的出口日期是超过收汇日期30天以上的,就需在监测系统中对该笔定金或余款进行报告;如出口日期不超过30天的,无需报告。对于目前收到的尾款如果余款收汇日期超过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需要报告,不超过90天的,则监测系统就不需要操作,跟核销单是否退回没有直接关系。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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