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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司在10月22日出口了一批货物,这几个月外商陆陆续续付了部分货款,但到今天为止还有5000美元未付,不过,客人今天回复说已经付出,但银行还没收到。请问,如果在1月20日(90天)以后银行收到款项,是否现在要做延期报告;如果20日前收到,是否就不用了?盼复。我司是A类企业。

您好!改革前出口的货物,改革前是否做过延期收汇登记,如果做过的不需要报告。如果改革前没有做过延期收汇登记的,出口后90天内收汇的企业也不需要报告,超过90天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报告,若要报告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企业也可以主管外汇局要求为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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