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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笔订单为08年合同订立生产周期3年,合同交货期已满,该产品为大件。现客户要求按预收款支付货款,但是未确定提货日期,成品将存放我司工厂,等过几年客户销售情况改善时再来取货,到时候我司才办出口。请问这个贸易中我司该如何处理,收汇是否会影响新出台的货物贸易年度核查检测结果。

您好!改革试点期间,A类企业对于30天以上的预收货款需要通过监测系统报告。企业这种情况需要进入系统进行报告,填写预计的出口日期,企业如实报告的,一般不会影响核查。
http://www.cpa.js.cn/show/44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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