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区内A类企业,在11月付了一笔预付款,以前是收到报关单后到网上做货到注销,现在换了新的系统。我看到用户手册上是选择那笔付汇性质为预付款,未报告预付货款的那条,点新增,可是出来“该笔付汇数据的付汇日期在当前日期30天前,请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报告!”的信息。所以问一下现在该如何做预付款,大概的流程是什么?非常感谢
您好!监测系统中企业报告预付货款的,需要在实际付汇业务发生后的30天内操作,超过此期限的,企业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改革前的预付货款,企业如果做过预付货款登记的,现在不需要注销,也可以不再重新报告。若企业认为金额较大有可能影响核查的,也可以报告,但需要到现场做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4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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