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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地区A类企业8、9月份报关出口的货物12月初收到货款,此前未在系统中做好申报,现在需要到外汇局作现场申报,不知现场申报除了报关单还需要其他材料吗?2、10月底出口报的关,未在系统中作过延期申报,不能断定是否能在90天内收款,如果是在90天内收款是否就不用现场申报了,还是等到收款后计算一下天数再看是否要现场申报?

您好!1、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如果在90天内收汇就不需要报告,如果出口后30天内没有在系统内报告的,收到款项后超过90天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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