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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们有个7月29日出口的货物,到现在货款还没有收回,我需要到检测系统中做延期收款吗?还是要到外管局去做报告啊?麻烦老师了,谢谢啊.

您好!目前外管局在试点区域实行新政策,企业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没有收汇的要在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收汇报告,并且次报告需要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办理,根据您的情况,您需要联系当地外管局的工作人员,由他们代做监测系统中的延期收汇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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