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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可以这样理解吗,如果说一票货物它的出口日期和收到货款的日期没有超过90天,那我在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上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应该不需要写报告吧,是吗,请指示,本人愚昧,不太搞得懂,谢谢!

您好!根据外管的相关规定,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根据您的描述,若贵司属于A类企业的话,则无需再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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