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2011年8月报关出口的两批货物分别于12月1日和2日收款,期限都超过了90天,请问该两笔收款是否需要在外汇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收款报告?谢谢! 2、我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付款期限是75天,但由于运输等原因客户经常会超过90天后才付款,像这种情况为保险起见我公司是否应当在出口报关时就做一下延期收款报告,而当90天内能够收款的话再删除对应的延期收款报告?
您好!1、若试点地区企业,改革前是否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过延期收汇登记,如果登记过的,不用再在监测系统中报告,如果没有登记过的,现在需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2、建议企业进行延期收汇报告,若实际收汇在出口后90天内的,到时候企业可以做删除或调整。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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