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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9月,10月,11月报关出口的,货款现在还没收到,客户说要晚一点付,是否要在监测系统内做延收报告.谢谢

您好!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等信息。
http://www.cpa.js.cn/show/42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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