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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们那个90天是不是这个意思(出口90天内收不到货款的,在出口30天内报告),但是这不是矛盾的呀,可能货款2个月之内打进来了,那我们报告不是白做了啊,还是先做报告,如果在90天收到货款了,直接把报告删了就可以了??)糊涂了

您好!货物出口后90天以上收汇的,需要在监测系统中报告,如果合同中没签订相应的明确条款的,而预计超过90天收汇的,也建议企业进行报告,因为如果企业报告后,而实际未到预计收付汇日期的业务,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调整的,但如果企业预计不超过90天收汇,而实际又超过90天收汇的,若再去报告的,如果超过了出口日期后30天的,就需要到外汇局去进行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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