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你好! 关于12月1日起实施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不用核销了。想请问如有“进料料件退运/退换/复出”情况的该如何操作?还需要去外管局进行逐笔核销吗?
您好!新政策改革后,对进料料件退运/退换/复出”也不逐笔核销,逐笔核销只针对: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41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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