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 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但生产企业如果按增值税申报期限来的,怎么找不到相应的条文啊?请老师说明一下哪个政策文件吧!谢谢!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后又分别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税函〔2007〕1150号,对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期限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因此目前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期限可以理解成,应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申报,但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否则视同内销征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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