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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教下,(1)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往来款,(2)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款,(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4)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税法上有什么规定?谢谢!

您好!税法上未对往来款及借款的用途、方式等进行要求,只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处理及借款利息进行了明确说明。1、借款利息:根据所得税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并不允许无条件的全额扣除,而是有个标准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需要收取利息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无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2、长期挂账往来款: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账龄3年以上不能收回或未能支付的款项,严格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收入或税前扣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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