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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开具一张发票,对方在认证之后,被我方作废,我方到国税开具误作废证明单,对方国税不认可,下面该如何处理??如果让对方转出进项税的话,我方账务改如何处理?

您好!应将误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销售处理,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误作废证明,交购买方企业。对方企业凭误作废证明抵扣进项税。如对方主管税务有特殊管理规定,不认可误作废证明单的,则以其管理要求为主,具体处理措施建议咨询其税务机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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