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4年第2号》的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随机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由海关移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监督销毁,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海关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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