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验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如果你公司进口的光盘符合上述情况,海关验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即可。
http://www.cpa.js.cn/show/36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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