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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司对外支付货物质量罚款,银行付汇需提供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业务前年已经出口已经收汇核销并退税,请问办理税务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在所在地诸暨市国税局办还是地税局,谢谢。

您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 可以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或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扣缴义务人凭该证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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