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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台州的,我问了当地的外汇局,她说没有210天的,她说没有这个文件的,我想确定下,如果有的话,老师能不能发我一份我的qq邮箱363902899@qq.com非常感谢

您好!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详细文件已发送,请查阅。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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