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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发货单位,请求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发货单位为我方,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现外贸公司去国税退税时,国税要求两个一致才给退税,我们要求改单时海关说发货单位和经营单位与实际相符,没有改的必要。怎么做?

您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填制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号。发货单位是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等。根据您的描述,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是不一致的。因不同主管税务机关对这两项的要求有所不同,部分地区的国税会在办理退税时对此有特别要求,如果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两者一致的话,企业只能办理改单手续,若无法进行改单的,只能视同内销补税,建议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说明情况的真实性。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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