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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A进口料件加工后转让给一家深圳企业B进行深加工,再由B企业直接出口,请问A企业作为深加工结转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政策?

您好!《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浙国税进〔2005〕12号)规定,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因此,A企业只能享受免税的优惠,其深加工结转购进的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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