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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进口一批材料也做过延期现在还没有付汇有没有关系

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记表》上注明的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情况说明函、相关证明材料及原《登记表》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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