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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已过了210天核销时间, 核销不了要罚款吗

您好!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单位存在如下情况,外汇局核销部门应当按规定移交检查部门予以查处:(一)外汇局核销部门催核无结果或经催核但出口单位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二)出口单位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三)出口单位未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且无正当理由说明原因。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按您的描述,如为及时核销的,会有一定的罚款。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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