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而软件并不在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范围之内。因此,如果你单位购进的该套软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28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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