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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自产的机器设备自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用于自己企业生产产品,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若将生产的机器设备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果是先自用后出租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产的机器设备自用不属于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该视作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单位自产的机器设备所购的材料可以抵扣进行税额。如果自产的机器设备先自用后出租的,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出租时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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