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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09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按规定认证抵扣,投入使用后按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因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向设备制造方退货,但退货价格低于购入价格,请问怎样办理退货手续,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因此,该设备退货应该由购入方按实际退货价格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并按《通知单》所列示的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差额部分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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