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28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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