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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谢谢您之前的回复!因船期延迟为5月4日,但4月做了销售和出口退税系统申报,请问可否在单证收齐时,在备注栏注明“因船延期,实际出口日期为5月4日”呢?出口日期出错是否可以直接在备注栏进行说明,而非红冲呢?

您好!会计上无需做红冲。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如果金额一致,可以做前期单证收齐,也不用红冲。只有做当期单证收齐的时候,才需要红冲。这个跟日期无关。注:唯一有影响的是汇率,不同地区,对汇率控制的严格程度不一样,如果4月出口,用的是4月的汇率,实际5月出口,那么汇率应该用5月的。汇率影响会对人民币及不得抵扣税会有影响,如果当地税务局对汇率的把握尺度没那么严格的话,那么只要金额一致,就可以做单证收齐申报了,无所谓是否红冲了,关键是看贵司的申报方式了,是做‘前期单证收齐’还是‘当期单证收齐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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