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08年12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高到25%,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高到25%。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25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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