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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有点还是不明白,货物没收,账务具体怎么处理?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吗?如何计算?我们没收的货物含税价15750人民币。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根据您的描述,已经出口,但是被海关没收,属于不能再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如果离岸价格为15750,即为15750/(1+0.17)*0.17=2288.46.另外如果货物是被海关没收或者属于走私货物,海关应该会出具代扣代缴的通知书。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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