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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海的外贸公司,新企业,远期收汇是出口180天以后收到钱,现在我们有一笔货是做D/A出口的,需要在提单日后150天内付款,这次提单日和出口日是同一天。是否需要做远期收汇备案,有没有规定,新企业必须在90天内收汇核销?谢谢。

您好!企业只要发生延期收汇的需要进行延期收款登记: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且现在核销期限已延长到210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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