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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最近有一本手册要核销,请问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的问题:如果是无法再利用的边脚料打算做放弃处理,是否要向海关申请同意后才能做放弃处理,才能核销?如果未经海关同意就自行处理会受到何种处罚?谢谢指教!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第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按下列情况办理: (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20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具体情况请向你司主管海关咨询。前一问题请参阅如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113号)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经营企业或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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