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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现在料件向海关申请内销,在计算完税价格时海关说该批料件进口时的成交价格太低了,不能以这个价格计算关税,请问海关这样做是否合法?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啊?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审价)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故海关的做法是合法的,但是若贵司对海关作出的完税价格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企业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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