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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单2009年8月4号出口,在9月份已申报,11月17日收齐,算不算过期。因为11月份的申报期为11月15日,我迟报了,也已经接受处罚,国税部门要我这单转内销。我有些不理解,不是说核销期限为210天吗。

您好!核销期限是210天,但是核销是针对外管局的,您说的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是货物出口后的90天,如您是生产企业,8月4日出口的货物到期是11月3日,生产企业每个月的申报时间是当月15日,企业需要在15日申报,逾期的视同转内销,不予退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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