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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司不作价设备进来后现已过监管期限,现继续留用,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否要补交增值税?另外其核销需要进口机器审批部门的哪些证件?

您好!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其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于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作价设备没有核销之说,企业不作价设备到期解除监管直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即可,需要提供申请报告、不作价设备清单、原进口报关单、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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