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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公司跟美国公司签订了合同,美国那边付我们货款,但是货物实际上是发给过国内另外一家公司的,实际上不出口。 因为现在结汇都要有额度的,不出口就没有额度。请问向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如何收汇和结汇?还有退税有没有可能呢?谢谢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司与美国公司签订合同,美国公司付款给贵司,但是实际上货物不出口,您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境外收汇境内交货,根据新政要求: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故在业务上是允许收取外币的。如果企业货物不出口的,海关是不收取关税和增值税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向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故也不涉及到退税问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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