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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的核销期是210天的,但现在我大多数货款都是在货物出口90天后才收到的,没有做延期收汇登记,也没有影响银行收汇,我现在担心的是国税退税方面会不会有什么影响,他们说这种情况以后要视作内销的,到底有没有这回事。急!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7]1150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如90天到期日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截止期限内申报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如企业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退税手续,同时也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将视同内销征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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