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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操作指引上所说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可我司有一单出口日期为2009-03-31,由于工作疏忽,到现在还没有登记,系统还能登记吗?不行的话,企业该怎么处理。收不了汇,就核销不了,着急啊! 谢谢!

您好!企业如发生延期收款且未在出口后90天后的15天内进行延期收款登记的,需要和当地主管外汇局说明情况后,经申请批准后再重新登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4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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