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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针对视同自产产品中的: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我们公司生产的钢化玻璃,同时出口玻璃夹算不算视同自产,符合上面(二)的条件吗?

您好!玻璃夹是在玻璃安装过程中为了固定玻璃而使用的零部件,与企业生产的钢化玻璃出口,并不符合条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即钢化玻璃与玻璃夹并不能组合成成套的产品。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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