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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09年3月11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批,价值288119美元,至今未付汇,未办理网上服务平台登记。会造成什么后果?现在应该如何处理?

您好!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建议企业和当地外管局说明情况,具体解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4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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