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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我想咨询下关于延期收汇的问题! 我们公司有一票是2009年3月15日出口的, 现在客人还部分货款没有付给我们,所以我想问下,我现在是否还来得及登记延期收汇, 是否需要登记?? 但是税务的老师告诉我们说,只要在出口日起210天内核销就可以的, 那我是否还需要登记呢?

您好!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根据您的描述,已经超过了延期收汇登记的时间,建议和外管局确认并做相应的登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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