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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支付国外客户的佣金是否按照财税法2009 29号执行还是能去国税打境外劳务收入不与征税的证明???还有个是我企业厂庆,邀请国外客户来参加,国外客户发生的一切费用全由我司负担,我想咨询下,这些能否当招待费用全额扣除(我司需凭客户来回清单汇款到国外---如汇款到公司还个人账户有区别吗?)还有国外客户发票的他们就一张行程单,税前能否扣除!一下问了这么多问题,不好意思,请给与解答!谢谢。

您好!支付国外客户的佣金需按照财税法2009 29号执行,不予免税。客户的招待费用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超过总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招待费用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为何您要汇款到境外,如果汇款到境外的费用不能做招待费用抵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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