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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资金可否用于在境外从事股票、债券、信托产品或基金等证券类投资?

提问:
内保外贷资金可否用于在境外从事股票、债券、信托产品或基金等证券类投资?
回答:
您好!根据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内保外贷项下主债务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支出,不得进行投机性交易。对于境内机构依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如其使用内保外贷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其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复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证券投资业务。对于非我国“走出去”的境外企业,除金融类公司外,一般的生产经营企业主业也非金融投资。因此,除特殊情况外,外保内贷主债务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或投资境外股票、债券、信托或基金等金融产品。对于外保内贷主债务资金能够购买境外股票、债券等产品的情形,担保人应采取尽职审查措施,确保支付对价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回流境内;购买二级市场金融产品的,应核实一级市场的发行收入未曾调入过境内使用。
外贷资金

http://www.cpa.js.cn/ask/82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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