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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作为内保外贷的反担保人,是否须遵守《跨境担保管理办法》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取得总行或总部授权”的要求?

提问: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作为内保外贷的反担保人,是否须遵守《跨境担保管理办法》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取得总行或总部授权”的要求?
回答:
您好!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作为反担保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内保外贷,其本身非内保外贷的直接对外担保人,不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三条的涉及范围。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否通过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以及履约后能否办理对外债权登记,还应遵循“潜在冲突标准”,即除因改革内保外贷政策而配合进行的相应制度安排及外汇局明确的例外条款外,担保签约时现存的、担保履约后可能新发生的跨境债权债务或资产所有权关系,与现行资本项目或相关部门(如行业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不应存在潜在冲突。如存在冲突,则担保合同无法履行。此外,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出具反担保,是否需要总行或总部授权,还应符合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要求。
担保人

http://www.cpa.js.cn/ask/81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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