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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收条件,现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某生产设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每月本金还款金额,请问应如何计算确

提问:
我企业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收条件,现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某生产设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合同,但合同中未规定每月本金还款金额,请问应如何计算确定在当月销售额中可扣除的价款本金金额?
回答:
您好!可以扣除当月实际收取的本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所以,您企业在申报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需要注意的是,您企业要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应取得承租方开具的发票。
我企业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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