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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出口产品,合同约定10月25日到货,但货直到11月才到,合同中约定对方验收检验后30天付款,到现在也没付款,跟对方联系也不回,照这样算,今天是1月22

提问:
9月26日出口产品,合同约定10月25日到货,但货直到11月才到,合同中约定对方验收检验后30天付款,到现在也没付款,跟对方联系也不回,照这样算,今天是1月22日,应该说我们的收汇期限还没有超出90天,是不用去做延期收款报告的,对不对?
回答:
您好!外汇新政后,A类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报告,根据企业的描述,出口日期是9月26日,超过90天未收款的,属于延期收款业务,需做延期收款报告。
延期收汇

http://www.cpa.js.cn/ask/60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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