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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出口的货物,12月1号以后的外汇收入,现在核销系统12月以后就不用了,该怎么核销

提问:
10月出口的货物,12月1号以后的外汇收入,现在核销系统12月以后就不用了,该怎么核销
回答:
您好!试点地区企业12月1日起,无论是之前出口的货物还是之后出口的货物,12月1日起都不需要进行核销。一般贸易货款收汇超过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的要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在外管局监测系统中做延期收汇报告,超过30天未做报告的要去外管做现场报告。90天内进行收汇的,企业可直接凭相关资料到银行结汇。核销单退下来以后企业自行保管。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10月出口的货物,12月1号以后的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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