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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统一称外经贸为商务部,商务部批准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和海关办理手册的信息不一致,是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的,差额已经超过了21%,您说的商务部驳回,具体什么原

提问:
您好!现在统一称外经贸为商务部,商务部批准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和海关办理手册的信息不一致,是需要申请办理变更的,差额已经超过了21%,您说的商务部驳回,具体什么原因。商务部回复说因为手册上不体现委托加工合同的金额,只体现国产料件值与进口料件值,只要这两个值与海关一致就可。而我们工厂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在商务部及退税部门备的是RMB452400(含进口料件的),而在海关备的委托加工合同则是RMB356352(不含进口料件的),是否需要去办理变更呢?。。。。您回复的内容里有这么一句: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我们是外贸企业非生产企业,应该不用再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了吧?因我们是外贸企业,退税是不是既不是按“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也不是直接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呢?
回答:
您好!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在退税额中抵扣。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计算退税的公式: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当期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关于信息的变更,企业以当地商务部的要求确定,如果商务部不需要您修改的,企业直接到国税办理修改。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进口进料加工合同

http://www.cpa.js.cn/ask/38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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