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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开过来的地板砖铺地等进项能否抵扣?

提问:
对方开过来的地板砖铺地等进项能否抵扣?
回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因此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的转出。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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