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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半,要不要申请审批,还是自己可以操作填报?对销售的价钱有规定吗?

提问:
4%减半,要不要申请审批,还是自己可以操作填报?对销售的价钱有规定吗?
回答:
您好!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4%减半不需要审批,对销售的价格没有规定,或高或低于原值都没有问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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