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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2号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问200

提问:
"财税[2005]2号规定,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请问2008年新办的文化企业,在2009年能否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回答:
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同时,《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也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因此,2008年新办的文化企业,在2009年仍可按财税[2005]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免征企业所得税

http://www.cpa.js.cn/ask/27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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